房产商一房两卖成被告
2007年12月,孟某与曲阜一家房产商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孟某购买该房产商楼房一套,总价款为22万元,房款于2007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,逾期应缴纳违约金。同时规定,房子于2008年12月底前交付,逾期交房,房产商应按日向孟某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孟某即交付了10万元预付款,但剩下的房款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。2009年3月,孟某从该房产商处得知该房已经卖给他人,房产商也承认该房已卖给他人并通知了孟某。
房产商辩称,因为孟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款义务,超过付款期限,房产商按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,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另外房产商已通过电话及多次当面向孟某提出解除合同。
房产商一房两卖怎么处理
1、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,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,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。
在该情形下,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。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,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。此时,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: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,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,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。
2、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,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。
此时,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,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。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。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出卖的标的物,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。”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,。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。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,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,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,该合同有效。”
3、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。
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,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,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。原则上讲,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。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,系处于平等地位,并无位序关系,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。
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,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,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。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,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,谁就有优先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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